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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施工图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艾特贸易2017-03-18

简介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请问,是否有标准做法? 答:楼板钢筋就是屏蔽措施之一,但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请问,是否有标准做法?
答:楼板钢筋就是屏蔽措施之一,但屏蔽效果能否达到规范要求,规范没提具体要求。有兴趣深入探讨者,可参见《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与安装》09DX009图集。
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10.3.2条第4款规定,中小学校的建筑应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请问,是否不论层数多少,面积大小均要执行?如果送审图纸未预留管井,是否能通过审查?
答:是否要设"竖向贯通井道",主要是由该工程中用电量决定的配电系统的规模来决定的。
3、规范规定,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屏后要有不小于800mm的检修通道,但对于一般的仓库,且只有一只落地配电箱,设计时靠墙安装。但审图专家认为屏后要有不小于800mm的检修通道。合理吗?
答:配电柜后面开门,在后面维修时,才有维修通道的条文要求。可以靠墙布置,柜前维修时,没有维修通道的条文要求。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附录A中规定一类高层建筑中的走道照明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建筑中的的走道照明为二级负荷,这其中有两个问题:
(1)关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如果具体到某项负荷时,是指对变电所的供电要求,还是要具体到该负荷的要求。
(2)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与三级负荷在配电上应该在哪一级分开(是从总配电室或变电所分开还是可以在楼层分开)?
答:谈负荷等级之事,是为了确定单位从外部引来电源的供电措施,请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3.0.1.4的条文说明。
5、二类公建楼层中,防火卷帘门供电与该楼层应急照明供电是否可合用一个双电源切换箱供电?(由双电源切换箱提供一回路供防火卷帘门)
答:有条件可分时,最好是分开,工程规模太小,卷帘门樘数不多时,可以合用。若只有一个回路,可以。
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5.4条: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省里专家解释:制定者主要是针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仍采用配电屏的情况;对于主要配电装置都采用标准配电柜的情况,本身已具备防火隔离功能,不必再作隔离。省内图审如何执行?
答:换个说法,采用PGL型交流配电柜,此柜后面是开敞的,则主电源柜和应急电源柜就要分开放。若用MCC等型号的就可以不分开放置,靠在一起。总的精神是要求一台正在运行的柜子不会对另一台正在待机或检修的柜子形成安全威胁。
7、某审图意见: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切断电路,未仅作用于信号,不符合JGJ16-2008第7.6.4条(如地下室消防负荷总箱B-B1APES箱,In=80A,Ijs=59.8A)。请问:消防配电线路末级控制箱主回路已做到过负荷保护不切断电路,仅作用于信号,其以上各级保护开关是否都不得采用普通复式断路器?
答: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中6.3.6条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中2.3.7.1条,从变压器出线至消防用电设备之间,不能出现动作于跳闸的过载保护,只能动作于信号。